关于推免生拟录取办法的补充规定

更新时间:2010-09-19 08:00:52 浏览量:

一.推免生拟录取工作一般按学校有关文件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视本院情况,提出如下补充办法和操作细则。

二. 录取本院考生时,首先按学校规定,拟录取学分绩3.4(含)以上考生;此后,如有多余名额,可按学分绩依次降低0.1划段,逐段拟录取。

三. 院内直博生和工程硕士考生的拟录取除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外,拟录取考生的学分绩原则上应高于3.1。

四.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复学后的保送研究生资格,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信息 学 院

201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