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以及《关于做好我校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生 源
第一条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分两种情况: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若干年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第二条 在读期间家庭户籍变更的,需将异地户籍部门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原件(交复印件)、现常住人口户口登记卡、单位调动证明等材料提交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我中心上报北京市教委为其办理生源变更手续。
第三条 属于北京知青子女、支边子女、父母调京的子女以及夫妻一方在京有常住户口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接收家庭有实际困难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0]6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在京就业
第四条 户口在校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在京就业,也可到北京以外的地区就业;到西部地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户口、档案均可以不迁往工作地;到西部以外地区就业的,其档案关系应随迁(转)往工作地,户口关系不迁转。
第五条 入学时户口未转来我校的京外生源非定向毕业生,只能在京外地区就业。
第六条 执行京外生源毕业生择优在京就业政策。择优条件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章 办理就业手续
第七条 凡2009届统招统分毕业生应首先于2008年10月1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就业信息网进行注册,然后核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应及时在学院开具相关证明到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更改。
第八条 定向 、委培毕业生严格执行定向、委培协议,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如在校期间学生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或原单位因故被撤销,应由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学校不为其负责任何就业事宜。
第九条 签就业协议
1、推荐表的使用 毕业生择业过程中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推荐表,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唯一正式依据,是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事审批手续的要件。
毕业生在投递简历和面试阶段使用推荐表复印件。在基本确立签约意向后方可使用推荐表原件,在推荐表就业范围一栏填写单位名称,并经学院和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章登记备案。推荐后未能签约的需退回原表或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换领新的推荐表。
2、签约 毕业生持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推荐表回执,或单位直接开具的带有其人事部门公章的接收函,到学院领取就业协议书。正式签约前,毕业生必须先登陆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信息网填写用人单位信息及准确的户口和档案迁转地址,否则无法办理签章手续。签约时毕业生需在协议书上填写单位名称,并在本人签字栏中签字确认后,再由学院和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
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但已出具书面接收函,毕业生凭借单位接收证明履行签约手续的,就业协议书生效;
用人单位已在协议书上盖章、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字,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尚未在协议书上盖章的,若不再履行协议,须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协议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不追究毕业生违约责任。
毕业生到无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就业时,应由用人单位将其档案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协议需加盖人才服务机构的公章或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来函同意接收后,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如接收非当地生源毕业生,用人单位需为其解决落户指标。
毕业生的签约单位应与接收其户口、档案的单位相一致。跨省市就业者需敦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当地人事部门的人事审批手续。
毕业时学校将按就业协议书上的就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迁转户档等派遣手续。毕业生持有关证件到学院领取报到证,凭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
第十条 升学
本条所称升学包括推荐免试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考取双学位、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以及攻读博士后。
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毕业生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为其确定就业方案,学生本人无需办理就业手续。
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到学院登记备案,学院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上盖章后,再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备案,学生持盖章的通知书复印件去学校档案室办理档案转寄手续。
第十一条 出国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应在就业网上下载《中国人民大学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档案寄存,然后持出国留学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调档函,到学院和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出国方案。
北京生源的本科毕业生也可到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出国存档,其他手续同上。
申请出国(境)期间毕业生如需借用户口卡办理护照,需先到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提取户口卡的介绍信,持介绍信和盖章的《申请表》复印件到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办理手续。
办理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的截止时间是2009年5月31日。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京外生源的毕业生如已获得签证,户口也可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需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同意户口迁入的证明方可办理,否则学校将其户口统一迁回生源地。
申请出国工作、探亲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关系应转回生源地。
第十二条 阅档政审
办理招录手续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查阅毕业生档案的,应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介绍信,学院在介绍信上签章后再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方可持函去档案室阅档。
已确定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如另有单位欲政审,在未办理完解约手续之前,不受理其政审阅档申请。
第三章 就业方案变更
第十三条 违约
签约诸方应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如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其进行调整,其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及学校有关规定,到北京以外的地区就业。
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国家机关录取为公务员而申请调整就业单位的,应先取得签约单位的同意和谅解,再由学院提出意见,报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凡与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队签约的毕业生,不再予以调整就业单位。
毕业去向落实为北京“村官”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调整就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只能在生源所在地就业。调整应先取得北京市人事局“村官”办公室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市教委审批。
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一经确定,不再予以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回生源所在省份单位就业。
第十四条 改派
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派遣手续后,原则上不再为其调整就业单位。在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派遣手续后的一年内,如因发生特殊情势,确实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毕业生相关材料,并报市教委审批,审批同意的方能为其办理调整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户档保留的毕业生由学校派遣后不再予以改派。
第十五条 考取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的,一经确定毕业去向,不可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并征得有关各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后,报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报送就业方案为考博的毕业研究生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地就业。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录取为国内外硕士、博士或被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如签约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确认,在协议书上注明有关免责条款的,毕业生可调整就业方案,但毕业生应将所有协议书交回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十六条 毕业生应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工作单位报到的或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坚持无礼要求致使单位拒收的,按改派处理,经学校同意,报市教委,并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迁往生源所在地。
第十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含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的,需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再由我中心向市教委报送就业调整方案,获准后,可继续按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章 未就业毕业生
第十八条 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北京生源本科待分生,学校将其档案转往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先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然后持协议书到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和档案转寄手续。出国留学、报考研究生等其他手续也由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办理。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和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均不再为其办理签约手续。
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北京生源硕士毕业生,学校将其档案保留在学校。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其办理签约手续。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不再为其办理签约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不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领导签字,本人家长签字同意后,学校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9号)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按失业人员对待,不再为其办理报到证等派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学院和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户档暂存,如符合规定,予以暂留。
未落实就业单位而拟申请考研、出国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只能转回生源地办理相关手续。
被批准户档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可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留京就业派遣截至2009年12月31日;京外就业的截至时间是毕业后的两年内。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将统一为毕业生办理转回原籍的就业报到证。
学校不为户档在校保留的毕业生提供与就业无关的其它服务。
已落实毕业去向的毕业生不得申请户口、档案在校保留。
办理户口、档案在校保留的基本程序为: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签订存户、存档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为回省待就业的同学办理回省二分的报到证,毕业生应持报到证到原籍的相关部门办理落户和接档手续。
第五章 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及军队就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去西部地区、基层单位或军队就业。对生源地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生源地,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去西部地区、基层单位或军队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见学校另行制定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参加“志愿服务北京基层”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学校为其保留户口和档案关系,期满后视同当年度应届毕业生派遣。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的毕业生,学校为其保留户口和档案关系,期满后户口档案关系按照项目政策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历电子注册为“结业”和“肄业”的学生,报到证将显示相关内容。
结业的学生不能在京就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其户口和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住农村的可以保留非农村户口),自谋职业。
肄业的学生原则上只能在生源省区就业。在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生源省区就业单位的,应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因故推迟毕业的,不参加2009年就业。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欲办理就业手续的,需提供研究生院培养办出具的相关证明。
因故于报送就业方案前未能获得毕业研究生电子注册资格的,不能参加2009年就业。如已签订三方协议,则协议书自行作废,待毕业生获得电子注册资格后,再予办理签约派遣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经校医院认可,允许其暂缓就业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办理),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三十条 为使毕业派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2009年6月10日以后,除因申请出国留学办理护照需要借用户口外,毕业生的户口卡将被户籍办公室封存,禁止外借。
第三十一条 2009年12月31日前落实京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财务部门领取派遣费,12月31日以后落实京外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将不予发放派遣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